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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妮、程兴佩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申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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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申161号
  • 案件名称

    周小妮、程兴佩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小妮;程兴佩;刘建松;郭禧忠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小妮,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兴佩,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原审被告:刘建松,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审被告:郭禧忠,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再审申请人周小妮因与被申请人程兴佩、原审被告刘建松、郭禧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小妮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一审所主张的损失与申请人在2019年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在2019年纠纷产生后,经过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已经终结,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程兴佩被打伤致右手损伤,右手第3指近节指关节软组织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并且经过一年的恢复,身体已经完全康复,不可能产生本案中二次治疗及损失,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所谓的二次伤害所受到的损失系被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回归到本案中,因为双方互殴的事情前前后后经历了四次诉讼,不排除被申请人抱有讹人的心态,进而再次诉讼。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举证责任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提供相关治疗证据的同时,还要提供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与此次治疗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证据,本案被申请人伤愈一年之久又进行所谓的治疗,期间没有任何医疗行为,关联性本身存疑,而一审法院让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与此次治疗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处理不当,是不符合法理的。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小额诉讼程序,且本案争议较大,案件情况复杂,一审法院在申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庭审中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并使其作出的判决一审即生效,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综合本案证据,认定刘建松、周小妮、郭禧忠应承担涉案赔偿责任,判决刘建松、周小妮、郭禧忠向程兴佩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397.7元,并无不当。周小妮申请再审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小妮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小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惠红审判员  张建丽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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