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国、陈平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8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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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1800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先国、陈平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先国;陈平桂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1800号之二原告:黄先国,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告:陈平桂,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赣0322民初18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平桂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0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先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平桂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先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院原依据(2021)赣0322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平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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