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孝杰、许建达等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0481执31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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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鲁孝杰、许建达等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鲁孝杰;许建达;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建达,男,196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鲁孝杰,男,198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海宁家纺城科技产业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A3G8G。 法定代表人:鲁孝杰。 申请执行人许建达与被执行人鲁孝杰、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建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鲁孝杰、海宁跃亿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许建达支付货款、利息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总计352000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2000元、案件执行费518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章秋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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