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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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198号案件名称
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198号 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下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2355804。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莉,女,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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