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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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二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文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国华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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