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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1、姜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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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4026号
  • 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4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1,男,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2,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3,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4,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5,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姜某1因与被上诉人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某1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姜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珊珊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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