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418号案件名称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建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418号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象小区25号楼3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正,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公司员工。被告:秦建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徐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樊晓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孔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288号 下一篇 郑会军、王俊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