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旗、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6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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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823号案件名称
刘尚旗、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尚旗;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6823号申请执行人:刘尚旗,男,汉族,199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灵山路6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特2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刘尚旗与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68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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