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与重庆市铭帅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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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83号案件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与重庆市铭帅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重庆市铭帅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83号 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43ME1732095M。法定代表人:田维山,该村民委员会总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兴太,男,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伦,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铬帅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七区4号楼标准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NNL21G。法定代表人:刘秀娟,具体职务不详。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市铬帅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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