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李永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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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248号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李永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李永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248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责人:谭庆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帅兵,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相林,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永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诉被告李永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雨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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