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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晋0622执515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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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7)晋0622执515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51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曹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张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某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号6212260507003257650的存款元,划拨至应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账号:0485700104001288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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