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春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恢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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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恢383号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春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春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43415-8。负责人:曹文博,行长。被执行人:王春鸣,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春鸣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春鸣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同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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