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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吴玉阳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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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46号
  • 案件名称

    张海英、吴玉阳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海英;吴玉阳;李广辉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46号原告:张海英,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阳,女,1993年7月6日生,满族,教师,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李广辉,男,1993年5月8日生,满族,教师,住辽阳市文圣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良,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英诉被告吴玉阳、李广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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