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吴玉阳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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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46号案件名称
张海英、吴玉阳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海英;吴玉阳;李广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46号原告:张海英,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阳,女,1993年7月6日生,满族,教师,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李广辉,男,1993年5月8日生,满族,教师,住辽阳市文圣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良,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英诉被告吴玉阳、李广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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