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香、杨理权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复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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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复60号案件名称
杨国香、杨理权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国香;杨理权;王叶洲;韩军;丁逃哇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复60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杨国香,女,侗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伟,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健,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理权,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王叶洲,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韩军,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丁逃哇,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复议申请人杨国香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202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理权与被执行人王叶洲、韩军、丁逃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湘1202执恢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权人杨国香占50%)名下坐落在怀化市鹤城区住房一套(权证号码为714012548,建筑面积为116.05㎡)。”。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1、经法院向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机关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仁公寓4号楼)603号房,所有权为王叶洲,共有人为杨国香,权利比例为各占50%;2、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1202执恢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权人杨国香占50%)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仁公寓4号楼)603号房。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能否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权人杨国香占50%)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仁公寓4号楼)603号房。该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原则,且由专门机关统一登记。具体到本案,经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603号房,所有权为王叶洲,共有人为杨国香,权利比例为各占50%。异议人杨国香提出与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房屋在所有权比例尚未明确,法院直接按照各占50%所有权进行认定系事实错误,并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叶洲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房产采取拍卖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国香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杨国香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日复议申请人杨国香到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涉案房屋的原始登记资料发现:1、原始资料显示该房产所有登记手续办理均不是王叶洲和复议申请人杨国香本人办理,而是由黄月花代办,但没有复议申请人杨国香和王叶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登记资料中所有签名都不是权利人本人书写;2、原始资料中的《产权共有协议》并非复议申请人杨国香或王叶洲所写,且该份协议将复议申请人杨国香与王叶洲写成“夫妻关系”是一个明显错误(复议申请人与王叶洲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正因为这份伪造的协议导致复议申请人杨国香在支付绝大部分房款且与王叶洲没有明确产权比例情况下,被错误登记为只占有该房产50%产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按照50%产权比例划分拍卖执行复议申请人于王叶洲共同共有的房产将直接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出资比例,复议申请人杨国香对涉案房产应享有80%的份额。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理权与被执行人王叶洲、韩军、丁逃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8月3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叶洲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查明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仁公寓4号楼)603号房屋(权证号码714012548的所有权人为)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权人杨国香占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被执行人王叶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据此拍卖被执行人王叶洲(共有权人杨国香占50%)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仁公寓4号楼)603号房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涉诉房屋不可分割处分,在拍卖成交后(或以物抵债后)应当依法保留复议申请人杨国香所占份额对应的款项(为避免执行回转的风险,暂扣留复议申请人杨国香主张的80%份额对应的款项为宜)。复议申请人杨国香亦可在房产变现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复议申请人杨国香以涉案房屋权属登记错误(产权登记资料并非杨国香、王叶洲本人办理、签名,代办人亦未获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为由,主张其对涉案房屋实际享有80%份额的诉求,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另行主张。综上,复议申请人杨国香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杨国香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执异75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光申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礼川书 记 员 郭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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