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岩、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2民初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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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9974号案件名称
吕岩、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吕岩;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2民初9974号原告:吕岩,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12号。经营者:冶胡赛。原告吕岩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委托相关部门依法为原告所有的辽A×××××号车辆进行车辆损失进行鉴定;2、请求法院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约18000元,并承担原告误工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2日7时50分,原告所有的辽A×××××号私家车停在和平区北一马路中山中学兰州拉面饭店对面,兰州拉面饭店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原告车辆严重损坏,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坏以原告车辆没有停在停车位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车辆受损失系因意外事件引起,答辩人对于其车辆受损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对其车辆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责任。答辩人饭馆在2021年4月22日发生煤气爆炸事件系意外事件对此意外事件已经向政府部分进行了备案,尚未查明发生本次意外事件间的原因,答辩人对于爆炸事件的发生完全不可预见、也不可避免发生爆炸是超过答辩人认知的,属于意外和不可抗力,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过错,被答辩人将车停靠在禁止停车的答辩人饭馆门口才导致被爆炸事件连累,如果被答辩人遵纪守法,其车辆受损的事情就不可能发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认为本次意外事件是答辩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被答辩人的违法停车(禁停位置停车)行为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二、答辩人因为本次意外事件导致身体烧伤严重,治疗费用也是通过58筹等筹款平台募捐得来,自身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能力承担被答辩人起诉的费用,让答辩人承担也明显不公平。如上所述,本次被答辩人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答辩人在禁止停车的饭馆门前长时间停车,加之遇上饭馆煤气爆炸的意外事件才导致其车辆受损,也就意味着本次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违停和意外事件等"多因"导致一种结果发生的"多因一果”客观情况。被答辩人也无法否认其车辆受损与其违法停车的过错行为没有关系,对于其不遵纪守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让答辩人承担损失明显对答辩人不公平,如果没有其违法停车的过错行为,也根本不可能发生其车辆受损的结果。根据《民法典》总责编177条:"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认为,即便承担责任主要责任也在于被答辩人自身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大部分责任。而答辩人前面也陈述了,因身体大面积烧伤医院治疗的费用都是募捐的,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去赔偿,可以象征性给予小部分作为补偿,请求法院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判决。另外,误工费与本案没有关系,主张误工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2日7时50分,原告所有的辽A×××××号车辆停在和平区北一马路被告店面对面,被告发生煤气罐爆炸,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损失鉴定,经本院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7日出具沈价涉车(2021-沈阳)第14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价格为1199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致他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店内发生煤气罐爆炸致原告财产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995元、鉴定费20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岩赔偿款11995元;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岩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冶胡赛兰州牛肉面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文姣书 记 员 柴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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