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峰与刘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938号
  • 案件名称

    韩峰与刘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韩峰;刘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38号原告:韩峰,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刘珺,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韩峰与被告刘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峰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方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