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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庆龙、宋明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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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班庆龙、宋明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班庆龙;宋明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班庆龙。被执行人:宋明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21)鲁1329执14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明译所有的鲁**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明译所有的鲁**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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