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庆龙、宋明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案件名称
班庆龙、宋明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班庆龙;宋明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4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班庆龙。被执行人:宋明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21)鲁1329执14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明译所有的鲁**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明译所有的鲁**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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