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敏敏、郑天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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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166号案件名称
石敏敏、郑天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敏敏;郑天佑;郑羽馨;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潇湘社区二十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石敏敏,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郑天佑,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郑羽馨,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潇湘社区二十组。负责人:石光群,系该组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敏敏、郑天佑、郑羽馨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潇湘社区二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兵兵、周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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