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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高岩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423民初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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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高岩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高岩库
  • 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423民初19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诗园,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岩库,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投保单号为070081803315072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保险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保险金10,000.00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2019年、2020年已豁免保险费11,130.00元;合计21,1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费5565元,交费年限10年。被告在电子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因腔隙性脑梗、二型糖尿病、颈椎病、高血脂在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在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向其给付保险金10000元并豁免了被告2018年以后的保险费。2019年10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6日因自述糖尿病史7年、前列腺增生并慢性前列腺炎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友好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因二型糖尿病、心律失常、高尿酸血症、血脂异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治疗。由此可见,被告在投保时明知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情况下,故意未将健康情况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保险费豁免的约定,原告不应给付保险金,也不应豁免被告的保费。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岩库自愿解除双方之间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投保单号为070081803315072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保险合同;二、被告高岩库于2021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保险金5,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高岩库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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