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唐宗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4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唐宗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唐宗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945号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22926916。法定代表人:陈光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秀(系公司员工),女, 1971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芳(系公司员工),女, 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唐宗炳,男, 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唐宗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  洋书  记  员   孙红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