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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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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157号
  • 案件名称

    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维;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157号原告:唐维,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仁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QA0C84C。法定代表人:李爱辉。原告唐维与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9日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唐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维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撤回对被告湖南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维负担(免交)。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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