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杨利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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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07号案件名称
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杨利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杨利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02MAONTYX6,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区万家惠。经营者:陈爱华。被执行人:杨利军,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与杨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利军向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杨利军支付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冻货款24594元及利息;2.杨利军负担案件受理费347元。)并负担执行费424元;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杨利军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杨利军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利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东胜区万鑫海鲜活鱼冻品批发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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