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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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865号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春;麻宇晗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865号 原告:麻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麻某某1,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麻某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盼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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