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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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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865号
  •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春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春;麻宇晗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865号 原告:麻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麻某某1,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麻某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麻某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盼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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