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昌、高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3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380号案件名称
王福昌、高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福昌;高海林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昌,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高海林,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福昌与被执行人高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在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王福昌于2021年9月10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13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13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崔 剑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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