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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泽恺玩具厂、叶炳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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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065号
  • 案件名称

    天长市泽恺玩具厂、叶炳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长市泽恺玩具厂;叶炳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泽恺玩具厂,住所地天长市。投资人:陈彪,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龙,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炳东,男,汉族,1993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天长市泽恺玩具厂与叶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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