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朿建勇、李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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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77号
  • 案件名称

    朿建勇、李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朿建勇;李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朿建勇,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徐铮,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生出,住址同上,系李莉之夫。朿建勇与李莉、徐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莉、徐铮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朿建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1040元,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5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87元。权利人朿建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信其履行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李莉、徐铮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向朿建勇先行偿还借款最低不少于10万元,之后再行协商下余款项的还款计划。若被再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再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7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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