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1与陈某某、龚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98号案件名称
龚某1与陈某某、龚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志兵;陈志超;龚惠祥;龚水芳;施海香;徐宝祥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98号原告:龚某1,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某,男,194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龚某2,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徐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龚某3,女,1959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某某,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龚某1诉被告陈某某、龚某2、徐某某、龚某3、施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9月16日,原告龚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健书记员 杨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仲伟信、孙立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151号 下一篇 炎陵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才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