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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1与陈某某、龚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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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98号
  • 案件名称

    龚某1与陈某某、龚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龚志兵;陈志超;龚惠祥;龚水芳;施海香;徐宝祥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98号原告:龚某1,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某,男,194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龚某2,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徐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龚某3,女,1959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某某,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龚某1诉被告陈某某、龚某2、徐某某、龚某3、施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9月16日,原告龚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健书记员 杨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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