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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湛、黄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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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监3号
  • 案件名称

    杨湛、黄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湛;黄丽娟;黄昌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监3号监督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杨湛,男,1989年9月7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被告:黄丽娟,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黄昌平,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审原告杨湛与原审被告黄丽娟、黄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长沙市天心区教育整顿办向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举报材料,该院以长天检民监(2021)43010300003号检查建议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9)湘01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审 判 员 彭 星审 判 员 龙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汉书 记 员 李丽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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