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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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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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申请人: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广电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Q3HY54X。法定代表人:龚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唐宁公馆15幢10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L02Q51。法定代表人:张小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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