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吕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1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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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19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吕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吕建华;冯丹华;吕春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负责人邓少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容,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建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冯丹华,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吕春艳,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建华、冯丹华、吕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90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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