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喜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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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02号案件名称
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喜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喜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1-21。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情静,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公园路24号。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刘喜娃,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坊村刘岭组0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喜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99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喜娃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刘喜娃偿还其贷款本金19460.2元,并支付以剩余贷款本金1946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逾期违约金1535.49元;负担仲裁服务费3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刘喜娃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其与父母居住的山阳县城关街道桃园一期房屋属于移民生态搬迁房,且与本案标的额相差太大,执行该房屋相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喜娃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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