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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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671号案件名称
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671号原告: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投资人:时光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李宝忠。原告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尹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慧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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