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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东、刘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19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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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19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高卫东、刘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卫东;刘向武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1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卫东,男,196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北韩乡大户垣村。被执行人:刘向武,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佐村211号。本院在执行高卫东与刘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向武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向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44.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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