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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佰祥、高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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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46号
  • 案件名称

    闫佰祥、高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闫佰祥;高忠波;高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闫佰祥。被执行人:高忠波。被执行人:高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佰祥与被执行人高飞、高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佰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51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13000.00元中的22.51元,被执行人高忠波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13000.00元中的22.51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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