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佰祥、高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46号案件名称
闫佰祥、高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佰祥;高忠波;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闫佰祥。被执行人:高忠波。被执行人:高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佰祥与被执行人高飞、高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佰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51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13000.00元中的22.51元,被执行人高忠波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13000.00元中的22.51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海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498号 下一篇 宫素灵、徐井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222执3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