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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蒋争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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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3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蒋争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蒋争光;邢纲领;顾鹤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3街六栋31号。法定代表人:顾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争光,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被告:邢纲领,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原审被告:顾鹤英,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上诉人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5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建设工程争议,与不动产有关,应该不可分割的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而非地域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按原审原告陈述,本案涉及五起与不动产有关的争议,涉及四个不同的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本应分成四个案件由四个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基于对其中一个合同履行地产生的管辖权,来行使所有建设工程(不动产)争议的管辖权,不仅事实认定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对应建设工程争议部分分别移送至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或合并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新郑市创业路万豪酒店的施工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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