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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瑞、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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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瑞、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韩瑞;刘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瑞,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瑞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特153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鹏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元(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科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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