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西琴、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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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47号案件名称
成西琴、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成西琴;杨焕明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347号原告:成西琴,女,1999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杨焕明,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成西琴与被告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西琴于2021年9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西琴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西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西琴负担。审 判 员 张 昌 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 涛代理书记员 黄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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