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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西琴、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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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47号
  • 案件名称

    成西琴、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成西琴;杨焕明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347号原告:成西琴,女,1999年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杨焕明,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成西琴与被告杨焕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西琴于2021年9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西琴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西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西琴负担。审 判 员 张 昌 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   涛代理书记员 黄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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