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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春媚、蕉岭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民终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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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民终1308号
  • 案件名称

    丘春媚、蕉岭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丘春媚;蕉岭县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丘春媚,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址:蕉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蕉岭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幸,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家禄,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志,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丘春媚因与被上诉人蕉岭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2020年12月24日晚23时左右,张新运到蕉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2月26日下午,张新运死亡。丘春媚主张蕉岭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在为病人张新运输高危药时,未尽注意义务,当病人出现不适危急情况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造成张新运未能获得及时救治导致死亡。蕉岭县人民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在双方当事人对蕉岭县人民医院在医治张新运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另,据丘春媚称,其父亲已于2018年去世,其父母生育了丘春灵(已去世)、丘细珍、丘春媚、丘菊珍及丘应欢。为此,应查明张新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及其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存在事实不清情况,本案宜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丘春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叶自辉审 判 员 黄伟玲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叶 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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