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有、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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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323号案件名称
张进有、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进有;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县武阳镇董家庄村陈家磨社。法定代表人:柴国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漳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甘11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张进有水泥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及执行费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将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对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证券、车辆,查询结果显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也无证券、保险的购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张进有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漳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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