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何红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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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27号案件名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何红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何红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曹新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文乾,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红军,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与被执行人何红军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7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红军缴纳罚款24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红军在银行有存款209.85元,其在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红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同意对未收缴的罚款24000元及加罚款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何红军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邢汉飞书 记 员 王 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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