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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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6002号案件名称
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丹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6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四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妮,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丹凤。上诉人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敏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公司)、原审被告钟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中,广东敏创公司与广州敏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创公司)共同向盛利公司承担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的责任,钟丹凤基于其与广州敏创公司的《担保合同》在1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广州敏创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注销,应依法追加其股东参加诉讼。广州敏创公司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中注销,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贞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妍蔡嘉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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