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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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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6002号
  • 案件名称

    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丹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6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四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妮,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丹凤。上诉人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敏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公司)、原审被告钟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中,广东敏创公司与广州敏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创公司)共同向盛利公司承担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的责任,钟丹凤基于其与广州敏创公司的《担保合同》在1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广州敏创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注销,应依法追加其股东参加诉讼。广州敏创公司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中注销,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贞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妍蔡嘉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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