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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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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66790447D。法定代表人:候炳建。本院在执行王敏与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向王敏支付魔芋款人民币1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767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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