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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世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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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23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世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世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23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蒋世胜,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世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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