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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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39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强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3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池阳大街中段。负责人:王小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强,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诉被告张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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