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飞与王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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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990号案件名称
李彩飞与王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彩飞;王荣;刘飞;李彩飞;闫步峰;王荣;刘飞;党亚林;党亚林;闫步峰;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9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妮,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彩飞,女,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闫步峰,男,生于1968年2月24日,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李彩飞之夫。被执行人:王荣,男,生于1980年5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飞,男,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党亚林,女,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彩飞、闫步峰、王荣、刘飞、党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以月利率9.9‰计算;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2.87‰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7770元;但被执行人李彩飞、闫步峰、王荣、刘飞、党亚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彩飞、闫步峰、王荣、刘飞、党亚林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李彩飞、闫步峰、王荣、刘飞、党亚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闫步峰的银行账户存款1824.27元、李彩飞的银行账户存款567.23元共计2391.50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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