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万、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申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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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申294号案件名称
王洪万、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洪万;韩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洪万,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伟,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再审申请人王洪万因与被申请人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3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洪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张红君审判员 栾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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