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蒲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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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74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蒲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蒲登国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74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钧,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蒲登国,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蒲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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