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于文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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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9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于文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于文超;姚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王剑,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文超,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姚丽,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文超、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恢49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7975.3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文超、姚丽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皆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不接收此房产。此外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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