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春友、胡伟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6民初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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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208号案件名称
聂春友、胡伟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聂春友;胡伟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6民初3208号原告:聂春友,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胡伟松,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聂春友诉被告胡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春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伟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春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4日被告胡伟松因偿还他人的欠款需要,向原告借款22,000元,原告聂春友从信用卡中提现22,000元交给被告胡伟松。被告胡伟松出具借条给原告聂春友,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年利率为15.4%。借款到期后被告胡伟松拒不偿还,为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请。被告胡伟松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聂春友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三份证据证实被告胡伟松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如下事实:2021年7月14日被告胡伟松因偿还他人的欠款需要,向原告聂春友借款22,000元,原告聂春友从信用卡中提现22,000元交给被告胡伟松。被告胡伟松出具借条给原告聂春友,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年利率为15.4%。借款到期后被告胡伟松拒不偿还。原告聂春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春友用现金支付方式借款给被告胡伟松22,000元,被告胡伟松出具借条认可,并约定年利率15.4%,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胡伟松有向原告聂春友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现原告聂春友主张被告胡伟松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伟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聂春友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胡伟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艺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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