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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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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7号之一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北郊镇大杨庄村路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吕凤芹,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法定代表人:孙裕国,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牛山路支行账户1523××××6268人民币37793.88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账户9030××××4508人民币14815.90元。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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